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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稿件来源:《共产党人》第24期 作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党组 发布时间: 2024-12-20 | 打印 | 字号:TT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彰显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鲜明导向。全区统计系统要锚定目标任务,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融入统计现代化改革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量统计现代化改革成效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深刻认识统计现代化改革和依法治统的辩证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断破解统计现代化改革新难题,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处分范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贯通协调作出明确规定,统计领域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确保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涉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制度方法、统计基层基础和国民经济核算等多项统计改革重点任务,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破题解决,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刚性制度。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不断促进统计领域法治体系更趋完善,切实推动全面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

  牢牢把握统计现代化改革方向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有力解决统计现代化改革过程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其新规定新要求,确保准确、全面落实到位。

  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是统计工作的立身之本。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深刻认识统计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必须坚持把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摆在首位,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最大共识,确保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牢牢把握加强统计监督这一立法目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同时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对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推动统计监督五项任务高质量落实,有力促进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牢牢把握贯彻新发展理念这一战略导向。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有力推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了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驱动作用,强化统计生产抗干扰信息化支撑。

  牢牢把握加强防治统计造假这一部署要求。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以统计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有效增强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极大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法律约束,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

  抓好贯彻实施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切实抓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高水平依法治统,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任务落地生根。

  深化学习培训宣传,不断提升法治实践能力。通过专题学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学习宣传贯彻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带动党支部、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深学细研;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实做细“统计法进党校”;开展嵌入式普法宣传和新一轮统计调查对象法律事务告知全覆盖;开展统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不断提升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法治实践能力。

  对标立法宗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依法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断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密切跟踪统计数据造假新动向,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防假惩假高压态势;紧跟全国统计现代化步伐,不断优化统计调查指标,拓展统计调查内容,改革统计调查方式,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

  做好配套建设和衔接贯通,不断提升依法治统效能。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做好配套制度立改废释等工作,研究修订本地区新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强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纪法衔接、统计执法与执纪工作有效贯通,确保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法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落实改革任务提供有力保障,确保统计现代化改革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

  责任编辑:何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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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党组
【来源】:《共产党人》第24期